女子购世纪佳缘高价服务相亲未成后索赔,二审维持“有诱导、退1万”判决

时间:2023-05-20 07:03:20来源:澎湃新闻

花费68800元购买世纪佳缘的“婚保服务”后,广州的陈女士(化姓)经红娘介绍先后与 13 名男士见面,但均无结果,而此后世纪佳缘以合同结束为由不再为她介绍相亲对象。陈女士认为受到欺骗,遂起诉世纪佳缘在广州的分公司,请求法院撤销案涉合同,并提出三倍服务费的索赔请求。

广州天河区法院一审审理认为,世纪佳缘工作人员在签约前与陈女士磋商过程中存在一定的诱导性语言,但陈女士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所需婚介服务应当有理性的认知及判断,应清楚并不是经过婚介服务就必然能达到结婚的结果。2022年10月下旬,天河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世纪佳缘退回陈女士1万元,驳回陈女士其他诉讼请求。

陈女士不服,提起上诉。2023年5月18日晚,陈女士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近日,她已收到广州中院作出的二审判决书。广州中院审理认为,综合本案具体情况,不足以得出世纪佳缘系为了获取不当经济利益而订立涉案合同的结论,遂维持原判。


(相关资料图)

陈女士称,她会继续维权,会向广东省高院申诉,申请再审。

花近七万购买“婚保服务”相亲未成,女子认为被骗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陈女士是一名80后,有体面的工作。她说,出于“婚姻焦虑”,2015年,她在世纪佳缘网注册了会员,2019年9月,世纪佳缘的红娘主动给她打电话,并添加了她的微信。之后,红娘时不时给她发会员活动、交友对象等信息。

2020 年 ,了解到世纪佳缘有“婚保服务”,陈女士心动了。

红娘向陈女士(化名)推荐“婚保服务”。本文图片均为受访者 供图

双方后来签订的服务合同及补充协议显示,在一年内,世纪佳缘向陈女士提供的约见人数为12人,共收费68800元。若在合同期内,在世纪佳缘的服务下,陈女士结婚了,世纪佳缘将返还70%服务费用同等价值的黄金、首饰等,而且陈女士需配合世纪佳缘的宣传。

陈女士与世纪佳缘签订的服务合同及补充协议。

相关聊天截图显示,此前向红娘咨询“婚保服务”时,陈女士曾问,“那一年里结不了婚呢?”红娘通过语音回复称,“结不了婚的是通不过面试的,我们这里要求100%可以结婚……一年内是必须要有结婚打算的,一年内不想结婚的人也是通不过面试的。”

陈女士与世纪佳缘工作人员的聊天记录

陈女士称,她后来发现所谓的“面试”很容易就能通过。签合同前,她曾问,“若结不了婚,钱怎么办?”一位李姓工作人员答复说“肯定能结婚”。考虑到若结婚还能返还70%费用,她便签下了这份服务合同并缴费。

在世纪佳缘红娘的推荐下,陈女士先后见了12位男性,但均没有后续。陈女士说,这12人她都只见过一次,“见面时聊得还可以,但加了微信后就没什么联系了”。其中2人,她曾主动联系聊天,但对方反应冷淡,不回复微信。红娘给她的反馈是,她的颜值不够,男方都没有进一步发展的想法。

陈女士说,在她的要求下,红娘介绍了第13位男性,但见面之后还是没有下文。至此,世纪佳缘称,合同的服务内容已经结束,不再介绍相亲对象。陈女士认为,自己被世纪佳缘骗了,遂要求退款,但遭拒绝。

一审:世纪佳缘有诱导,退1万

多次协商无果后,陈女士起诉了世纪佳缘,请求法院撤销案涉合同,并提出三倍合同服务费用共计206400元的索赔请求。

一审判决书显示,世纪佳缘称,其工作人员张某某所说“结不了婚是通不过面试的,我们这里要求百分之百可以结婚”,只是说可以结婚,都是以结婚为目的,要有结婚的诚意;张某某说“肯定能找到”,也不属于欺诈,顶多存在夸大宣传。世纪佳缘认为,陈女士作为一个成年人,世纪佳缘工作人员的回复,并不能导致陈女士作出错误的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陈女士签署的合同为纸质合同,陈女士应当对合同的服务内容、服务性质、合同目的具有清晰的认识。

天河区法院一审审理认为,结合陈女士的证据、录音来看,在世纪佳缘一年服务期内,陈女士未能找到合适对象结婚是否能退服务费的问题是影响陈女士缔约的重要因素。相关事实反映出世纪佳缘工作人员在签约前与陈女士磋商过程中存在一定的诱导性语言,但陈女士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所需婚介服务应当有理性的认知及判断,应清楚并不是经过婚介服务就必然能达到结婚的结果,更何况合同对于服务内容、期限、费用支付及返还等问题已作明确约定,在此情况下,陈女士以世纪佳缘工作人员在磋商阶段的具有一定诱导性的语言构成欺诈并致使陈女士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主张有权撤销合同及要求世纪佳缘赔偿三倍服务费,理据不够充分,不予支持。

天河区法院认为,相关服务合同及补充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从双方合同约定看,陈女士已付的服务费68800元可获得的服务内容包括服务项目和赠送项目,鉴于世纪佳缘已经完成其中的服务项目,而陈女士已经明确表示不再信任世纪佳缘提供后续服务,世纪佳缘亦表示赠送项目需要应陈女士要求而进行,且赠送项目的服务期限已经届满,故法院根据公平原则,结合世纪佳缘在缔约前与陈女士磋商过程中存在一定诱导性语言的不诚信行为的事实,综合本案案情酌情认定由世纪佳缘退回陈女士服务费10000元。

2022年10月下旬,广州天河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世纪佳缘退回陈女士1万元,驳回陈女士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不足以得出世纪佳缘为获取不当利益而订立合同的结论

因不服一审判决,陈女士提起上诉。澎湃新闻注意到,世纪佳缘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是否需全额退款并承担三倍赔偿责任,是二审庭审中的焦点问题。

二审中,陈女士认为,世纪佳缘的行为构成了合同欺诈,其故意隐瞒“结不了婚不会退款”的事实,以“100%能结婚”“结不了婚通不过面试”“肯定能结婚”等说辞欺骗她,促使合同签成,获取经济利益,在主观上有欺诈的故意。世纪佳缘未本着诚信的原则,如实告知顾客婚恋服务并不能保证结婚成功,且未在合同上写明“结不了婚,钱不能退,或是会退回多少钱”等。此外,相关格式合同减轻了世纪佳缘的负担,增加了消费者的风险。

世纪佳缘则答辩称,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一致表示,不违反强制性法律法规,真实有效;世纪佳缘已完全履行合同义务。

澎湃新闻注意到,二审中,陈女士向广州中院提供了某平台上的投诉案例截屏,拟证明世纪佳缘在全国各大城市有多起被投诉记录。世纪佳缘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确认,认为无原件核对且与本案无关。

广州中院二审认为,首先,陈女士与世纪佳缘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协商情况反映出,未找到合适对象结婚的情况下能否退费是影响陈女士缔约的重要因素。在订立合同前,陈女士已经针对该因素向世纪佳缘工作人员张某莉发问,张某莉则针对通过面试的问题作答,世纪佳缘辩称“要求100%可以结婚”系对相亲者的要求,符合双方对话的上下文语义,该院予以采纳。陈女士称,在签订合同时,世纪佳缘的李老师避而不答退款问题,而合同中载明了费用支付及返还问题。据此,虽然世纪佳缘的工作人员未正面回答关于未能找到合适对象结婚的情况下能否退费的问题,但世纪佳缘在合同中予以了载明,故本案不足以认定世纪佳缘故意隐瞒了退费条件。

其次,恋爱以及后续的缔结婚姻均是男女双方自主、自愿、自由建立的一种亲密关系,双方均有自由选择的权利。世纪佳缘工作人员“肯定能找到”等表述虽有一定的诱导性,但陈女士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应该认识到不可能经婚介机构提供“红娘服务”后,男女双方就必然会建立此等亲密关系。再是,世纪佳缘的服务项目现已经履行完毕,对于赠送项目,因陈女士不再信任,世纪佳缘未再履行。据此,不足以得出世纪佳缘系为了获取不当经济利益而订立涉案合同的结论。

广州中院表示,一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该院予以确认。一审法院酌定世纪佳缘向陈女士退还服务费10000元,并无明显不当,该院不作调整。对陈女士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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